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(局)、医疗保障局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》有关规定,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、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制定了健康照护师(长期照护师)国家职业标准,现予颁布施行。
附件:健康照护师(长期照护师)国家职业标准.pdf
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
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
2024年2月2日
健康照护师(长期照护师)国家职业标准目录
序号
职业编码
职业名称1
1
4-14-01-03
健康照护师(长期照护师)